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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人是谁是小少爷李杰吗不对,根据红绫的叙述,小少爷先杀了大少爷,然后又与老爷两人抢刀子互捅,最后两人都死了。既然三个人都死了,那谁给他穿上的呢红绫不对,红绫双手被反绑,不可能实施这个行为。
发现了这个问题之后,案情变得扑朔迷离起来。
杨秋池摸着下巴思索了一会,目光落到了李承明手中的水果刀上。
凶器查一查究竟是不是李杰杀的人。杨秋池隐隐感觉到,这个案子和红绫说的不大一样
杨秋池找来一张手娟,包住李承明手里的那把水果刀,小心地取了出来,刀柄上面有明显的血指纹。杨秋池直接用透明胶带提取了指纹,又提取了小少爷李杰的指纹,对二者进行了指纹对比。
这一次更让杨秋池疑惑了刀柄上根本没有小少爷李杰的指纹
杨秋池检查了李杰的右手,上面粘有鲜血,这就奇怪了,既然他的手上有鲜血,红绫说李杰用刀子捅了老爷李承明,李承明抢过刀子又捅了他,那这把刀上的血指纹应该是他们两的,可是,除了老爷的血指纹之外,刀柄上还有另一个人的血指纹,却不是小少爷李杰的。
难道,李杰根本没有碰过这把刀没有用这刀杀过人他手上的血可能只是他死前捂住伤口时粘上的。
这么说,刀柄上另外一个血指纹才是真正的凶手这个人杀了人之后,将刀子塞进李承明李员外的手里伪造了现场
那这个人会是谁呢
杨秋池仔细观察了一下刀柄上这个陌生的血指纹,眼睛一亮,发现这指纹与李承明内衣上的指纹外形很相似,都很纤细,急忙将两个指纹进行了对比,果然,完全相符
这就是说,凶手不是李杰,真正的凶手,应该是给李承明的尸体穿衣服的人
这个人是谁红绫妩媚娇艳的脸蛋浮现在了杨秋池的脑海中,难道,这一切都是红绫做的
第二卷第二百四十三章原来如此
杨秋池离开现场,来到隔壁厢房,红绫没有再哭了,躺在床上眼睛直愣愣看着罗帐顶。宋晴、宋芸儿两姐妹在柔声宽慰她。
杨秋池先安慰了一会红绫,然后给他倒了一杯水。宋晴急忙在床头坐下,小心地将红绫扶起半身,红绫接过杨秋池手中的茶杯,一口气喝了半杯,感激地说道:“谢谢少爷。”
杨秋池接过茶杯,笑了笑:“你躺下睡一会,等我忙完了就来和你说话,好吗”
红绫点点头,第一次笑了,还是那样的甜美,虽然脸上脖颈上还沾着不少血污。
杨秋池端着那茶杯出了房门,回到凶杀现场,用磁性指纹刷和透明胶带提取了茶杯上红绫的指纹,与凶器上的指纹进行对比,完全吻合
果然,红绫才是真正的杀人凶手她伪造了现场并说了谎
不过,另外的问题马上又出现了:红绫一个弱女子怎么能杀死三个成年男人她又为什么要杀他们而且,红绫的双手不是反绑着的吗后来还是那小丫鬟进来帮她解开的,双手反绑还怎么杀人
第一个问题,红绫为什么要杀他们父子三人
答案显而易见,大少爷赤裸着身体还好理解,因为红绫已经许给了他,要同房。小少爷李杰怎么也赤裸着出现在这屋里显然,他也想和红绫同房老爷已经被证明死前也是赤裸着的,当然,他也想与红绫同房
这就是说,这父子三人其实是准备轮奸红绫。红绫这才杀了他们
那他们三人是否已经得逞呢第一个发现现场的小丫鬟说当时红绫是穿着衣裙的,从红绫自己地叙说也可以证明他们三人没有得逞,不过,杨秋池还是决定做一下检测。用物证来证明
他用棉签分别提取了三人阴茎冠状沟、包皮部位的粘附物,进行了性染色质检查。
如果男人的阴茎插入过女性阴道,会粘上阴道鳞状上皮细胞,贴片检查鳞状上皮细胞x小体的出现率,如果超过10,就可以证明阴茎接触过女性地阴道。
检验结果证明三人均没有得逞,杨秋池这才长长舒了一口气,如果红绫被这三个禽兽糟蹋了,那自己真是万死都不足以赎罪。
杨秋池恨恨想到,李承明父子三人竟然要轮奸儿子的小妾。作出这等禽兽不如的事情,就算没有得逞,也是其心可诛。死有余辜
红绫面对强暴,奋起反抗,杀了这三个禽兽,属于正当防卫,是不用负法律责任的。我国刑法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这叫作无限防卫。
既然红绫不用负刑事责任,那她伪造现场说谎干什么有什么可怕的,杨秋池为红绫维护自己尊严的行为击节叫好的同时,又为她的不懂法伪造现场而有些好笑。
杨秋池心想,你还别说,这红绫小脑袋瓜还真不错,这现场伪造得象模象样地,连金师爷这样的刑名高手都瞒过去了。如果不是遇到自己这现代来的法医,要揭穿这伪装,还真不容易。
杨秋池迈步就要出去让红绫说出真相,可他刚迈出了一步,就站住了,不对,自己记忆地是现代的刑法规定,谁知道古代刑法是怎么规定的,是不是也规定杀死强奸犯不负刑事责任呢如果要负刑事责任,那自己这一说出来,不就把红绫给害了吗
杨秋池搞不懂了,还是先问问再说,问谁呢金师爷这老狐狸一定会怀疑自己问这问题的用意,或许就会怀疑到这案子上去,不行,不能莽撞,要先毁掉现场证据,把这案子坐成铁案后再说。只有这样,就算明朝法律规定杀死强奸犯也要负刑事责任,就算金师爷或者其他人怀疑是红绫干的,这案子也查不清了,红绫才不会被牵连。
三思而后行杨秋池现在已经越来越理解这句话地重要性了。
杨秋池做对了,中国古代法律对正当防卫的规定远远没有今天的刑法规定地广泛,对私权救济是严格限制的。
由于妇女地位的低下,法律对妇女的保护也显得格外的苍白,大明律仅仅在“杀死奸夫”一节中规定的“凡妻妾与人奸通、而于奸所亲获奸夫奸妇、登时杀死者、勿论。”这也是赋予丈夫杀死奸夫的权利,这权力严格来说还不是正当防卫。
大明律在“犯奸”一节中,并未规定强奸罪的被害妇女有正当防卫权。反而强调“强奸者、妇女不坐。”,也就是说,如果妇女被人强奸,受害妇女不用为这种犯罪承担刑事责任,这已经从另一个侧面反映出明朝妇女地位的极其低下,甚至连自己捍卫自己尊严地权利都没有得到法律的保障。
所以,在明朝,强奸犯罪中的被害妇女可以用自杀、以死相拼来捍卫自己的声洁,却不能用杀死强奸犯来